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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证监局公务活动不当说情备案实施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4-10-27 11:35:36    点击:2668次    [关闭本页]

第一条 为保障河南证监局公务活动的公正性、独立性,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河南证监局廉政建设工作,依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事项不当说情备案规定(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不当说情,是指在河南证监局行政许可、稽查办案、案件审理、日常监管、人事任免、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等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等公务活动中,当事人自己或请托他人针对某一具体事项,在正常程序之外,对河南证监局工作人员施加不当影响,以谋取利益或减免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公务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行政许可;

(二)稽查办案;

(三)案件审理;

(四)日常监管;

(五)人事任免;

(六)财务管理;

(七)政府采购;

(八)其他公务活动。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不当说情,包括下列情形:

(一)当事人及其亲属、朋友接触经办人员,涉及说情事项的;

(二)当事人通过中国证监会或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转交说情材料,请托或安排会见经办人员的;

(三)当事人通过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及其他人士转交说情材料,请托或安排会见经办人员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河南证监局公务活动公正性、独立性的说情行为。

第五条 河南证监局经办人员应当在不当说情情形发生后立即填写《不当说情备案表》,履行备案程序。

《不当说情备案表》应当记录说情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及职务、与当事人的关系,以及说情事由、时间、地点等情况。

处室工作人员(不包括处长)作为经办人所填写的《不当说情备案表》应当报送所在处室处长签字后登记归档;处长作为经办人所填写的《不当说情备案表》应当报送分管局领导签字后登记归档;分管局领导所填写的《不当说情备案表》应当报送局长签字后登记归档;局长所填写的《不当说情备案表》应当报送局纪委书记签字后登记归档。《不当说情备案表》在报送领导签字后,应及时报备河南证监局纪检监察室。河南证监局纪检监察室可根据需要检查有关不当说情备案情况。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规程:

(一)河南证监局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遵照规定程序,主动要求当事人作出口头或书面说明的;

(二)当事人就不涉及河南证监局具体行政行为或个案的事项进行政策咨询、意见交流等的;

(三)当事人根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规定程序,进行信访、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等反映情况、表达诉求的;

(四)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就河南证监局对当事人作出的、拟作出的行政行为来函、来访的;

(五)河南证监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河南证监局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拒绝请托说情,严格按照本规程履行不当说情备案程序。违反本规程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河南证监局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遇到不当说情,认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主动说明情况并向河南证监局纪检监察室申请回避,经批准后予以回避。

第九条 本规程由河南证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来源:河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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