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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两融业务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发布时间:2015-7-2 16:43:58    点击:1910次    [关闭本页]
    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允许券商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与比例要求,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券商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 

  本报北京7月1日讯 记者李光磊 刘泉江报道 考虑到目前市场运行情况,根据市场和监管工作需要,中国证监会7月1日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据介绍,《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此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借鉴境外市场经验,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对各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二是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将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相匹配,要求业务规模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4倍。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截至5月底,全行业净资本0.97万亿元,据此测算,全市场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还有增长空间。 

  三是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在维持现有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基础上,新增规定,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与客户自主商定展期次数。 

  四是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取消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且追保后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的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同时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增加风险控制灵活性和弹性。 

  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了现有风险监测监控机制,结合业务实际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禁止行为。同时,还将《管理办法》上升为证监会部门规章,提升其法律效力和层级。 

  同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今天闭市后以答记者问的形式发布重大利好消息。在答记者问中,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负责人称,为进一步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经研究,拟调低A股交易结算相关收费标准。 

  沪、深证券交易所收取的A股交易经手费由按成交金额0.0696%。双边收取调整为按成交金额0.0487%。双边收取,降幅为30%。在0.0487%。中,0.00974%。转交投资者保护基金,0.03896%。为交易所收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收取的A股交易过户费由目前沪市按照成交面值0.3%。双向收取、深市按照成交金额0.0255%。双向收取,一律调整为按照成交金额0.02%。双向收取。按照近两年市场数据测算,降幅约为33%。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将抓紧完成相关准备工作,于8月1日起实施。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今天表示,证监会7月1日决定,将证券公司开展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扩大到所有证券公司,允许其通过沪深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等交易场所发行与转让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确保证券公司业务稳步开展。 

  此外,针对6月30日市场传闻南方基金香港公司、高盛等外资机构做空A股市场,证监会官方微博转发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排查结果。中金所表示,其对参与股指期货市场的所有38家QFII,25家RQFII的期、现货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排查,南方基金系RQFII没有在中金所开户交易。包括高盛在内的QFII、RQFII在股指期货中只能做套保交易,这些机构近期在股指期货市场的套保交易符合规则,不存在所谓的大幅做空行为。中金所将继续加强市场监测监控,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市场操纵行为。(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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