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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金融服务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5 11:43:38    点击:2130次    [关闭本页]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贯彻落实《濮阳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若干规定(试行)》(濮发〔2015〕23号)精神,切实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符合濮发〔2015〕23号文件标准的高层次人才(团队)。

第三条 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优先为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根据需要可按最高上限担保额度给予贷款担保,并按下限收取担保费用。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企业提交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办结担保手续。

第四条 对获得风险投资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企业,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认定,可向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不超过投资额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政策性担保业务。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办结担保手续。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企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经审定可纳入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范围的,按照创业担保贷款的条件和要求,可以优先使用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市、县人社部门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在收到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企业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创业贷款手续。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企业被列入市重点培育高成长骨干企业,向银行申请并获得项目流动资金贷款的,经评审认定委员会审核认定后,由受益财政给予每年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市场前景比较好的高新技术产品实施产业化生产,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的,经评审认定委员会审核认定后,由市财政给予总额不超过25万元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企业贷款贴息补助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受理,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濮阳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共同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将贴息资金划拨企业账户。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创业企业,积极推荐进行单一发债、集合发债、股权融资、股改、挂牌、上市等,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助推企业加快发展。

(一)为符合国家发债条件的人才创业企业,提供积极的推荐、对接等金融服务。

(二)按照《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企业上市助推行动计划的通知》(濮政办〔2011〕40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指导意见》(濮政〔2014〕59号)要求,优先将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创业企业纳入全省、全市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优先享受上市后备企业优惠政策。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创业企业成功在资本市场融资的,除享受濮政办〔2011〕40号文件规定的奖励外,市财政再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创业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的,市财政再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第八条 按照《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濮阳市中小微企业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濮政办〔2015〕43号)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为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优先投资人才项目和企业。

第九条 对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定期组织免费金融知识培训,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讲座、论坛等形式,普及现代金融和现代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提高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创业企业融资能力。

第十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创业企业的信贷金融支持。对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产业,在申请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为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创业企业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等类型的信贷融资。按照支持力度不同,由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濮阳市中心支行、濮阳银监分局评审认定后,在年度全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奖励中,分别享受加分或专项奖励。

(一)对开设高层次人才及团队信贷专营部门,并成功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贸易融资等类型创新业务的,给予3分奖励。

(二)对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创业企业提供金融贷款的,每新增投放贷款400万元,给予1分奖励(400万以下按1分计算),最高不超过5分。

(三)对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创业企业新增贷款额最多的,按照《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濮政办〔2011〕41号)给予专项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引进高层次人才金融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提供个性化、专业性服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中共濮阳市委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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