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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挂牌上市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4-3 09:25:48    点击:2256次    [关闭本页]

濮政〔201712

 

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挂牌上市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抓住机遇加快推进优势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推动企业快速发展,更好带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意见》(豫政办〔201510号)等精神,现就进一步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大企业挂牌上市奖励力度

  (一)加大企业境内外上市奖励力度

  1.对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2.对通过买壳成功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给予200万元奖励。

3.对通过并购重组实现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1.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2.“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上市的,视同首发上市,给予200万元奖励。

3.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挂牌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三)抢抓资本市场支持扶贫开发政策机遇,支持上市待审企业到范县、台前县注册落户

积极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9号)精神,对市外企业将注册地变更到范县、台前县,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除享受本文件规定的支持政策外,政府给予相当于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对市辖内企业将注册地变更到范县、台前县并实现上市的,新老注册地实行税收分成,分成比例依照招商引资异地落户企业税收征管相关规定执行。

(四)奖励资金安排

奖励资金列入市、县(区)财政年度预算。市级固定税源企业由市财政全额支付,市、区共享税源企业奖励由市、区财政按各50%比例支付,县属企业奖励由企业所属县财政支付。

年初,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编报奖励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奖励资金审批

  市级固定税源企业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奖励申请,市政府金融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据此拨款。市、区共享税源企业同时向市政府金融办、区政府金融办提出奖励申请。县属企业直接向县政府金融办提出奖励申请,奖励资金下达后向市政府金融办备案。奖励资金自提交申请至发放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企业应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涉嫌欺诈等行为的取消奖励,追回其已领取的奖励资金,同时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再享受本政策。

二、建立健全扶持政策,大力支持企业挂牌上市

  (一)建立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库

  由市政府金融办制定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库管理办法,明确企业入库标准、评审办法、动态管理机制等。各县(区)筛选地方支柱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秀企业,建立辖区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库。各县(区)、市有关部门向市政府金融办推荐优质企业,经市政府金融办组织评审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列入市级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库。

  (二)建立绿色通道

  对已经和中介机构签约进入挂牌上市实质阶段的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股权登记、转让等过程中涉及项目审批、土地、规划、建设、消防、房产过户、环境评价、税收证明、工商登记、公积金、社保证明等方面需出具合规性证明函件或办理相关手续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积极主动办理,及时妥善解决。对企业挂牌上市过程中涉及多部门的审批问题,实行联合办公、联审联批、特事特办、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对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证照不齐等历史遗留问题,相关部门要本着尊重事实、简化程序、灵活处置的原则,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特殊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三)减轻企业挂牌上市成本

  1.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正常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而增加的企业税收,挂牌上市后由受益地方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比例给予奖励。

  2.后备企业利用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其个人所得税受益财政留成部分先征后全额奖励给企业股东。

  3.后备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免征契税。

  4.后备企业因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涉及产权变更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按变更登记处理。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企业水、电、气(热)及其他无形资产过户,相关部门应按规定标准下限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

  5.后备企业和已挂牌上市企业在辖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单位优先办理项目立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环评的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原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改为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标准核定。后备企业在挂牌上市过程中缴纳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依法申请报市、县(区)政府批准后,可在挂牌上市后一年内分期缴纳。

  (四)加大政策性资金支持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已挂牌上市企业和后备企业,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等单位要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等资格,并在申报工业结构调整、现代物流、农业结构调整、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小巨人)专项扶持、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节能减排专项补助、国家创业投资引导等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向银行推荐已挂牌上市企业和后备企业,引导信贷资金支持企业发展。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倾斜支持力度,信贷增量优先保证已挂牌上市企业和后备企业的资金需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投资集团对已挂牌上市企业和后备企业申请助保贷、还贷周转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及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六)对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奖励

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实现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挂牌)或买壳借壳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成功的,除上述对企业的奖励外,市政府将对企业所在地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为企业上市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区)要建立企业挂牌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提升服务意识,制定得力措施,保障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顺利推进。各县(区)主要负责同志为辖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第一责任人。市政府金融办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对重点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要组建专门协调服务班子,实行县级领导牵头制度,一企一策开展精准服务,加大推进力度。

  (二)建立通报制度

  市政府金融办等单位对各县(区)企业挂牌上市落实情况实行月督导、季通报、年考核。对完成较好的县(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后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金融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三)加强信息沟通

  后备企业确定中介机构、改制、上市辅导、申报材料、挂牌上市、再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同时向市、县(区)政府金融办报告,否则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扶持奖励。

  (四)加强培训辅导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通过开展企业挂牌上市培训、搭建多方对接合作平台、组织参观考察经验交流等,帮助政府部门和企业提升认识,推动企业多渠道融资。各县(区)也要安排专项资金,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专题培训。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企业挂牌上市相关政策,帮助企业树立利用资本市场的意识和信心,营造政府支持、企业参与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已出台的相关企业上市和挂牌扶持政策不再执行。

  

                                                                      20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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