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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关于印发《加大金融扶持增加贫困人口财产性收入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3-3 10:05:21    点击:2426次    [关闭本页]

濮县办〔2017〕11号

中共濮阳县委办公室    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大金融扶持增加贫困人口财产性收入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单位:

《加大金融扶持增加贫困人口财产性收入的意见(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濮阳县委办公室   

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8日  

 

 

加大金融扶持增加贫困人口财产性收入的意见(试行)

为创新金融扶贫机制,进一步加大金融扶贫力度,有效解决农户、涉农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等问题,扶持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现就业创业、增加收入,实现稳定脱贫,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金融支持、共同参与、风险保障、产业发展、贫困户收益原则。

(二)工作目标。2017、2018两个工作年度,全县每年新增扶贫贷款3亿元,支持贫困户达到3000户,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年收入不低于2000元。

二、扶贫贷款支持范围

贷款银行按照风险补偿金扩大8倍的数额提供扶贫贷款。财政、扶贫等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扶贫贷款进行贴息。

(一)个人创业。对于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凡有一定劳动能力和技能,发展增收产业项目的,可提供免抵押、免担保10万元以下、期限为3年以内的信用扶贫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县财政按照《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豫扶贫组〔2015〕4号)文件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期限为3年以内的信用贷款贴息扶持,贴息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贴息,直接打入贫困户一卡通。

(二)入股分红。无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可持当地乡(镇)政府及县扶贫部门的有关证明,从银行贷到5万元、期限为3年以内的信用扶贫贷款,然后入股到企业,企业与农户签订担保代偿协议,贷款利率执行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由企业按季度代贫困户向银行付息,县财政对贷款进行全额贴息。企业按贷款年利率8%对贫困户分红4000元。风险实行“县+乡+银”三方共担,分担比例40:45:15。每户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三)带贫小微企业。由各乡镇政府推荐1-3户本辖区内小微企业,根据其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生产经营周期和实际需求,可获得不同额度、3年期以下的扶贫贷款,贷款年利率按8%执行,该利率与同期基准利率的差额,由带贫企业捐赠到当地乡(镇)政府扶贫专户管理,用于保障本乡镇一些无劳动能力、年龄偏大贫困户2000元的收益。风险实行“县+乡+银”三方共担,分担比例40:45:15

(四)带贫大型企业。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选定3-5家大型企业,由银行考核,可提供1000万元以上,期限为3年(根据国家金融政策调整可适当续贷)的贷款扶持。企业与贷款银行商定具体担保方式,贷款年利率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银行与企业共同协商,但原则上不高于8%。三方核定的利率与银行贷款合同利率(基准利率)的差额部分,由企业直接捐赠至濮阳县慈善总会并设扶贫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县慈善总会依据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提供的贫困户名单进行救助,专门用于统筹县域内一些无劳动能力、年龄偏大贫困户每年2000元的收益。风险实行“政+银”双方共担,分担比例85:15

三、保障机制

(一)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2016-2018年,每年度县财政列支1500万元,加上市级财政每年补贴的600万元,组成我县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二)财政贴息。2017年、2018年每年财政预算安排800万元专门用于扶贫贷款财政贴息。

(三)建立贷款熔断机制。金融部门和金融办要防范风险,根据风险补偿金额度,当出现较大风险时,扶贫贷款停止发放。

四、实施程序

(一)贷款申请。贷款贫困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贷款申请,由村“两委”先期调查,并报乡镇政府审核把关。贷款企业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和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

(二)乡镇推荐和部门审核。对于贫困户贷款申请,乡(镇)政府需在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党(工)委书记、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审核签字,然后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核准,推荐给贷款银行。企业贷款申请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进行初步审核,附带贫困户名单一并上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进行核准后,推荐给贷款银行。

(三)银行放贷。银行根据审核的贷款对象,严格按照正常贷款程序,提出贷款调查评定意见,及时发放贷款。放贷情况报送乡镇,同时报县金融办和扶贫部门备案。

(四)财政贴息。县财政每季度贴息一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村“两委”要确保贷款贫困户信息的真实性及资金用途的合理性,乡镇(街道)和县扶贫办应切实履行职责,审慎推荐,并协助银行做好贷款回收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等工作;金融办、人行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做好贷款情况分析、汇总通报等工作;银行要在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等方面实行全程监控,防止资金借道流向民间借贷。

(二)优化服务,简化程序。扶贫贷款是为贫困户量身定做的特惠金融产品,具有对象的精准性、政策的特殊性、措施的针对性。贷款银行要把此项工作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手段,积极履行社会扶贫责任,简化贷款程序、减少贷款环节、优化贷款环境,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按照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贷款意见发放贷款,严禁随意抬高贷款门槛。

(三)加强监管,堵塞漏洞。县扶贫办、财政局、金融办、人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扶贫贷款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列、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贷款和风险补偿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识别贷款对象,防止冒贷、转贷,防止虚报户数、虚报需求或以贫困户的名义骗贷,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宣传引导,培育诚信。各乡镇、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通过多途径、多形式、多渠道,大力开展扶贫贷款政策知识的宣传培训,让乡村干部及贫困户充分认识并理解掌握扶贫贷款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对象用途、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充分调动干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贫困户和带贫企业树立诚信意识、信用意识,用诚实守信规范贫困户和带贫企业的贷款行为,努力营造贫困群众靠金融谋发展促增收、早日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中共濮阳县委办公室        2017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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