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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特色农业保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6-19 08:37:08    点击:2290次    [关闭本页]


濮政办〔201921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特色农业保险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巩固和扩大农业保险成果,围绕大力发展农业特色产业,推进特色农产品及设施农业建设,助力农民增收,加快我市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特色农业保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市委农村工作暨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强化农业保险保障支撑,提高服务效率,扩大受益范围,推动农业保险提质增效、转型升级。

(二)发展目标。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农业保险补贴品种的基础上,以服务农业现代化和助力脱贫攻坚为方向,聚焦短板弱项,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满足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差异化的保险需求,逐步构建保障充分、覆盖广泛、服务精准、持续发展的特色农业保险保障体系。

(三)基本原则。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支持各县(区)结合当地实际自主筛选确定、自主开发和组织实施特色农业保险品种、拓展服务领域、延伸服务链条,提升服务“三农”保障能力,防范和化解农业生产风险。

二、工作内容

各县(区)要以我市农业产业政策为导向,依托我市现代农业“三带一圈”独特资源和生态条件,科学划定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发展特色瓜菜、食用菌、特色养殖、特色水产、特色花卉等,推动农业设施建设,提高市场竞争力,培植支柱产业。

(一)保险品种。重点开展体现地方特色、具有产业规模、农户投保意愿强烈,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及设施农业保险,将其纳入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政策范围予以支持,促进优势农业产业发展。主要包括:

1.农业设施保险。保险标的:竹架、钢架塑料大棚,温室大棚、智能恒温大棚等。

2.种植保险。(1)蔬菜种植保险。保险标的:设施蔬菜、露天蔬菜等。(2)林果种植保险。保险标的:苹果、梨、桃、红杏、樱桃、葡萄等。(3)食用菌种植保险。保险标的:食用菌保险产品等。(4)花卉苗木种植保险。保险标的:花卉苗木产品等。

3.养殖保险。(1)畜禽养殖保险。保险标的:肉牛、肉羊、蛋鸡、鸭、鹅、肉兔等。(2)水产养殖保险。保险标的:鱼和虾、蟹等水生动物。

4.价格保险、收入保险、天气指数保险。保险标的:蔬菜种植、林果种植、食用菌种植、花卉苗木种植保险和畜禽、水产养殖保险等。

各县(区)要根据上级农业保险政策调整情况,结合本地农业产业(品种)变动情况,实行动态化特色农业保险经营品种准入和退出机制。

(二)经办机构。凡具有经营农业保险资质的保险机构,均可向当地政府申请经营特色农业保险业务,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自主确定经办机构。原则上经办机构应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偿付能力,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基层服务和风险管控能力等。同时,鼓励经办机构逐步建立健全基层服务网络。

(三)保险责任。特色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所造成的损失。特色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政府扑杀等所引致的保险个体直接死亡。价格保险责任为农产品市场价格低于合同约定保险价格;收入保险责任为农户实际平均收入低于合同约定的目标收入;天气指数保险责任为就近的气象观测设备检测到的气象数据达到约定标准。

(四)保险金额及费率。特色种植业保额按照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等确定;特色养殖业保额按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等确定;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要在坚持成本定价的原则上,适当考虑地租以及供求关系。保险费率要与保险责任相匹配,并充分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代表的意见。

特色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报市金融工作局和濮阳银保监分局备案。同时,逐步建立当地特色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

(五)保险赔付。各类特色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设置的起赔点(相对免赔)不得高于20%,不得违规封顶赔付,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三、补贴政策

各县(区)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特色以及本级财力状况,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自主选择品种及承保机构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

特色农业保险保费按照市财政补贴30%、县(区)财政补贴40%、农户自缴30%比例承担;各县(区)可根据保险品种差异性及农户负担能力等因素,适当调整保费承担比例。市、县(区)财政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以奖代补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农业保险发展。承保结束后,经办机构及时向县(区)财政部门报送承保数据及有关工作情况,申请拨付保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按程序进行必要的核查,核实并确认承保理赔数据,按规定拨付保费补贴资金。 

为发挥农业保险助力脱贫攻坚作用,鼓励各县(区)运用自有财力、专项资金等,缴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特色农业保险的自缴保费部分。

四、实施重点

(一)严格承保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理顺基层政府与保险承办机构之间的关系,合理界定各方工作职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保险承办机构应严格规范承保流程,对保险保单真实性以及保险承保理赔操作合规性负责。要始终坚持投保自愿原则,严禁以任何方式欺骗、误导或者强制农户投保,切实维护农户参保权利。

(二)规范查勘定损。经办机构要加强出险报案管理,加快查勘定损速度,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在充分听取相关专家和被保险人意见的基础上,合理核定保险标的受损情况,出具查勘报告,确保受灾投保农户及时得到赔款。

(三)做好风险控制。鉴于特色农业保险测算赔付率高、承办风险较大的特点,经办机构应加强风险管控,建立规模经营、险种互补、再保险安排、大灾风险准备金等多层风险分散机制,增强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能力,实现特色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统筹协调解决我市农业保险工作中有关政策、重大问题以及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二)明确各方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特色农业保险工作推动和协调。财政部门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日常管理,保费资金筹集、管理和监督工作。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农业保险业务开展合规性检查。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做好承保、理赔相关工作。气象、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农业灾害风险区划、监测预警、防灾减损和灾情评估等工作。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及各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农业保险的方针政策,以及农业保险为农民群众带来的实惠和积极变化等。加大农业保险培训投入,丰富培训形式,提升培训质量,全面提升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保意识,促进特色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四)严格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金融、保监、农业等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特色农业保险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利用农业保险牟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材料、虚假理赔、增加农民负担等问题,依据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严肃查处。对保险承办机构在合规经营、服务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加强全方位监管,确保高效运作、优质服务。

(五)建立考评机制。每年3月底前,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县(区)、各经办机构上年度特色保险开办情况进行考评,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强化绩效、客观公正的原则,将承保情况、理赔情况、绩效评价、信息宣传以及农户满意度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以数字说话,重点考评各县(区)、各经办机构承办特色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和效果。同时,将考评结果与经办机构的竞争选择相挂钩,推动我市特色农业保险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各县(区)应结合本意见和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本地特色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细则),合理确定地方优势特色农业品种、财政补贴保费规模等,并上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019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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