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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中小微企业过桥资金业务合作协议
发布时间:2019-7-3 09:27:15    点击:2140次    [关闭本页]

甲方:濮阳市中小微企业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委员会   

乙方:                                            

 

为缓解中小微企业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依据《濮阳市中小微企业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就乙方作为过桥资金业务合作金融机构,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合作范围

第一条 本协议所指过桥资金是由财政筹集并监督,为濮阳市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到期还贷续贷提供垫资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合作金融机构推荐使用过桥资金的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在濮阳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确实存在流动资金暂时困难,经合作金融机构确认正在办理还旧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的企业。

第三条 甲方是指过桥资金业务的政府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中小微企业过桥资金业务的开展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乙方是指过桥资金业务的合作金融机构,负责推荐本行客户使用过桥资金和监督过桥资金的按时归还。

第二章  合作模式

第五条 符合《濮阳市中小微企业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且贷款银行同意给予续贷的中小微企业均可申请使用过桥资金。

第六条 濮阳市中小微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的额度,原则上每笔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其还款(贷款)金额的80%。在办理业务时,乙方应根据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让借款企业签订《濮阳市企业使用过桥资金承诺书》。

第七条 乙方向甲方出具《濮阳市中小微企业过桥资金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甲方审核同意后出具《同意使用过桥资金通知书》。甲方将过桥资金转入企业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乙方负责监督企业归还贷款,并在续贷后监督企业将过桥资金本金和滞纳金转入甲方账户。

第三章  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8.1 甲方应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宣传、推广并指导中小微企业过桥资金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

8.2 乙方未按协议约定监督企业归还过桥资金,甲方有权通过法律渠道向乙方追索,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乙方推荐使用过桥资金的企业应满足有关条件,乙方出具推荐企业使用过桥资金意见,即表示同意续贷,应加快办理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审批手续,原则上不超过7日,最长不超过30日完成审批手续,与甲方共同推动过桥资金业务的开展。

9.2 乙方推荐其中小微企业客户使用过桥资金后,如未兑现续贷承诺或续贷后监督不力而导致财政资金损失的,乙方要代企业偿还过桥资金本金和滞纳金。如果从企业使用过桥资金第一天开始30日内,乙方推荐的企业没有归还过桥资金,乙方应负责在5日内将过桥资金本金和滞纳金打入甲方指定的过桥资金账户。

9.3 由于上述原因,使用过桥资金的企业,在新贷款发放之前,不影响乙方对其债权和担保债权存续。即使用过桥资金的企业,不因其使用过桥资金导致乙方债权和担保债权灭失。

9.4 对骗取、挪用或不足额归还过桥资金的中小微企业,乙方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合作期限

第十条 本合作协议的有效期限为 36 个月,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本协议生效。

第十一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尽事宜视具体情况可另作补充约定,补充约定在与本协议项下原则未发生冲突或无抵触的情况下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   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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