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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典当行设立变更和退出三项审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8 16:20:17    点击:3461次    [关闭本页]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我省典当行业制度建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 《河南省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指引》《河南省典当行变更备案换证审批工作指引》和 《河南省典当行自愿退出审批工作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本通知发至辖内县(市、区)监管部门、典当行。

                                     2020年1月17日

河南省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我省典当行审批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和我省典当行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资格条件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五条等有关规定,未取得 《典当经营许可证》的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申请《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择优准入。属地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对本地区典当行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先支持经营规范、实力雄厚、资本充足、信用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法人企业发起设立典当行。

注册资本金。典当行入股资金为股东自有货币资金,且一次性缴纳到位,不得以债务资金或者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货币 资金或非货币资金入股。

在省辖市及其各区注册的典当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含),在县(市)注册的典当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

股东资格。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为法人股东,依法设立满3年;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以自有资金入股;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股权,不将所持股权进行质押或立信托。

股东股权结构。应当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法人股东 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第一大 股东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40%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成为控股 股东。法人股东的自然人股东不能作为自然人投资同一家典当行。

二、申请材料

(一)《河南省典当行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

(二)典当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三)典当行在媒体(当地主流报纸)刊登的基本情况和合规经营承诺的公告(原件1份)。

(四)典当行的股东会、董事会(设董事会时提供)和监事会(设监事会时提供)的决议(原件1份)。

(五)典当行章程(原件1份)。

(六)典当行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七)典当行的股东提交以下资料:法人股东近3年(不足3年,按实际提供)的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1份),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自然人股东《资金来源说明》(原件1份),个人信用记录(原件1份),签字和按指印;《出资承诺书》(原件1份),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自然人股东签字和按指印。

(八)典当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原件1份),任职人签字和按指印

(九)典当行营业场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的有关材料(复印件1份)。

(十)典当行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以及当物查验、保管制度,通缉协查核对制度等安全制度(原件各1份)。

三、审查要点

(一)资格条件审查。应结合《河南省典当行基本情况表》以及本地区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等要求,对典当行的有关资格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可借助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的力量,采取材料审查、现场勘察和面签约谈等审核 方式把好初审关。

(二)股东和高管面签约谈。要对典当行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告知其从事典当业务的禁止性规定。可通过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股东的信用信息,或直接向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和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以发函等方式了解股东信誉、纳税记录和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等情况,做出初步的客观评价;可通过对典当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测试或监管谈话等方式,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做出初步的客观评价。监管约谈时,须现场核验 被约谈人的身份证信息。

(三)公司住所审查。应实地到公司的住所进行现场勘查,典当行应签署消防安全承诺书,确保典当行住所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安全防范措施(图)的审核要求: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60天以上);2.营业柜台防护设施、典当物品保管库房、保险箱(柜、库)、报警装置、防护设施、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需用不同图标标注清楚;3.图示符合比例;4.安全设施分布图应包括下列各图:①营业场所平面图②消防设施分布图③监控消防点位图④经营场所区位示意图。说明:典当行的安全防范设施在未审批前不需要实物到位,但要根据上述要求制定安全防范设施规划方案。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16条5、6、7款要求,提供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四)报纸公告审查。公告内容至少包括:典当行名称、股 东、住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合法、依法合规经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等相关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六)有关决议审查。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相关决议和流程符合《公司法》要求。股东会选取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相应董事长和监事长,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与公司章程明确的人数一致。股东会决议须参会的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和按指印,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须参会人员签字。

(七)公司章程审查。应符合《公司法》要求,还要列明典当行业的特殊规定和禁止性条款,国有企业要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典当行的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 字。

(八)验资报告审查。验资报告在90日内,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可登录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网等有关官方网站查询或者贴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审验标识;验资报告要有2名注册会计师签章,其提供的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必要时可以登录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网查询会计师事务所和注会人员的信息现状;每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加盖骑缝章;验资报告中的股东名称、出资金额、股权比例等与典当行的股东会决议、章程中的有关股东信息必须一致;附银行询证函和对账单、注册会计师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九)法人股东审查。股东资格是否符合《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审计报告的审查可参考验资报告的审查要点;审查应付账款、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等往来科目,合理确定资金来源,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审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说明等;审计报告中的流动货币资金须超过拟出资额(不含抵押、存货、担保类等资产)或投资设立典当行的资金已体现在 “资产负债表”股权投资科目;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企业,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

(十)自然人股东审查。重点审查,股东资格是否符合《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自然人股东资金来源说明,合理确定资金来源,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他人资金入股。若入股资金主要来源于股权投资或兴办的经济实体,可登陆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证有关经济实体情况;若来源其他的,可在监管约谈或面签时了解判断。

(十一)从业人员审查。可结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进行审查。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鉴定评估人员、财务负责人等。其中,财务负责人要有相应的中级会计证书或等同证书,在监管约谈或面签时负责查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相关证书。

(十二)公司制度审查。审核新设典当行是否制定了相关安全制度。

四、典当行分支机构申请条件

(一)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年审评价A级),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总公司注入分支机构的运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总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其中,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实缴货币资本,且一次性缴纳到位,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

(三)分支机构住所应当制定《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的安全制度,具备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五、典当行分支机构申请材料

设立子公司应参照典当行设立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设立分公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总公司关于设立分公司的申请(原件1份)。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可行性分析等)。

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

(三)总公司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原件1份)。

四)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原件1份)。

五)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文件(复印件1份)。

六)分公司在当地主流报纸刊登的基本情况、材料真实性承诺和合规经营承诺情况的公告(原件1份)。

六、申请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应按照材料清单准备相关材料,向属地监管部门提交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和申报材料。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字样,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二)核实。属地监管部门按照《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对照本指引的审查要点,指导申请人完善设立申请文件和申报材料,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拟设典当行的场所等进行核实。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后,向省辖市金融局(以下包括济源示范区金融局)提交设立相关材料。

调查核实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需要补正或说明情况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清单,并要求申请人限期完善;需要现场核查或面签约谈的,可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核查;需要询证函查的,可向有关部门函证确认;需要公开的,应将审查结果通过监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三)初审。省辖市金融局对设立申请文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公示无异议后,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设立请示、《设立典当行推荐表》和申请材料。

(四)决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受理省辖市金融局提交的有关材料,对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查,研究同意的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国家银保监会备案,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系统打印《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申请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秘钥。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送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准予同意设立的批复、《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秘钥,通过邮寄或自行领取等方式送达省辖市金融局或申请人。

附件: 1.河南省典当行基本情况表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

3.出资承诺书

4.设立典当行推荐表

 

                  河南省典当行变更备案换证审批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我省典当行变更备案和换证工作,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简化办事程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和我省典当行的有 关监管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变更备案换证的范围和要求

变更备案换证范围。在河南省境内,经监管部门核准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在日常经营中发生以下变更行为之一的,应逐级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备案,同时《典当经营许可证》刊载事项变更或有效期到期的应同时申请换证:

1.变更机构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金;

3.变更法定代表人;

4.变更住所;

5.转让股份(变更股权结构);

6.合并;

7.分立。(二)变更备案换证要求。典当行的变更行为和变更结果要 符合 《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和我省典当行的有关管理规定。申请《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的,须上年度年审通过。对涉及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金的重大事项变更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典当行合并:

1.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的典当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新设立典当行的标准。

2.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完全承担。

3.实行吸收合并的,公司合并完成后,由吸收方按照退出程序,负责被吸收方的退出登记及其《典当经营许可证》的注销工作。

4.实行新设合并的,公司合并完成后,由新公司负责按照退出程序,负责合并各方的退出登记及其《典当经营许可证》的注销工作。

典当行分立:

1.分立后的各典当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新设立典当行的标准

2.公司分立后,由分立各方按照公司决议规定的份额分割公司财产,并按照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的清偿协议承担债务。

3.公司分立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4.实行新设分立(解散分立)的,解散原公司,原公司的财产重新分配组合后,按照《河南省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指引》的规定重新组建新公司。同时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担。

典当行减少注册资本金:

减资后的典当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河南省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规定的最低设立标准。

二、变更备案换证材料清单

一)变更名称

1.典当行关于变更名称的备案和换证申请(原件1份)。

2.典当行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名称的决议(复印件1份)。

3.典当行在当地报刊登记变更名称和承担原公司债权债务的公告(复印件1份)。

()变更注册资本金。

1.典当行关于变更注册资本金的备案和换证申请(原件1份)。

2.典当行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注册资本金的决议(复印件1份)

3.新进股东的申请材料参照《河南省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指引》申请材料中“(七)典当行的股东提交以下资料”。

4.典当行验资报告(带验证码、在90天内的原件1份)。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1.典当行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备案和换证申请(原件1份)。

2.典当行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复印件1份)。

3.典当行拟任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材料参照 《河南省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指引》申请材料中“(八)典当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以下资料”。

(四)变更住所。

1.典当行关于变更住所的备案和换证申请(原件1份)

2.典当行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住所的决议(复印件1份)。

3.典当行新住所的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的材料(复印件1份)。

4.典当行跨省辖市变更住所的,还须提交迁入地省辖市金融局的意见(原件1份)。

(五)变更股权结构。

1.典当行关于变更股权结构的备案和换证申请(原件1份)。

2.典当行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股权结构的决议(复印件1份)。

3.典当行新进股东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参照《河南省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指引》中对股东的有关要求。

(六)合并。

1.拟合并的各典当行共同签署的合并申请(原件1份)

2.合并合同或协议(原件1份)。

3.拟合并的典当行股东会、董事会(设董事会时提供)和监事会(设监事会时提供)的决议(原件1份)。

4.拟合并的各典当行的审计报告(原件1份)。

5.合并后的典当行章程(原件1份)。

6.合并后的典当行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7.拟合并的典当行在当地媒体(当地主流报纸)刊登的债权债务处置、材料真实性承诺和合规经营承诺情况的公告(原件1份)。

8.合并后的典当行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统计和披露 制度、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项目评审和业务决策内审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原件各1份)。

(七)分立。

1.拟分立典当行的分立申请(原件1份)。

2.拟分立典当行的审计报告(原件1份)。

3.拟分立的典当行股东会、董事会(设董事会时提供)和监事会(设监事会时提供)的决议(原件1份)。

4.拟分立的典当行签订的分立合同或协议(原件1份)

5.分立后典当行的章程 (原件1份)。

6.分立后典当行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7.拟分立的典当行在当地媒体(当地主流报纸)刊登的债权债务处置、材料真实性承诺和合规经营承诺情况的公告(原件1份)。

8.分立后典当行的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统计和披露制度、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项目评审和业务决策内审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等(原件各1份)。

(八)《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

1.《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申请表(原件1份)。

2.《典当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1份)。

三、变更备案换证审查要点和要求

要按照《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和我省典当行的有关管理规定,可借助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的力量,采取材料审查、现场勘查和面签约谈等方式,对典当行的变更行为严格审核,切实把好初审关。

一)变更名称审查。典当行名称须四部分组成,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其中行业标识仅为“典当”。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或股权结构审查。参照《河南省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指引》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的审查要点。涉及老股东退出的,老股东应在该典当行经营满3年;增加注册资本金应当间隔1年以上;对外转让50%以上股份,控股股东转让全部出资额,同时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及股权结构等重大变更事项的须严格审核。

(三)变更住所审查。参照《河南省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指引》中住所审查要点。跨省辖市变更住所须征得迁入地省辖市金融局的意见,新住所的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 准和消防管理规定。迁入地省辖市金融局应及时商请迁出地省辖市金融局,了解拟迁入典当行的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等,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四)合并或分立审查。程序性审查,合并或分立须符合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程序,注重审查企业通知其债权人的材料、合并方案(包括债权债务处置计划、或有债务保障措施等)、分立方案(包括债权债务处置计划、或有债务保障措施,财产分割安排等)等。新典当行股东审查,参照《河南省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指引》中股东审查要点。对分立或合并后的新股东进行监管约谈,了解股东的经济实力,以及分立或合并后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措施等情况。新典当行注册资本金审查,新设公司可将拟合并公司注册资本金相加,或对拟合并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将评估后净资产相加作为公司合并后的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中的股东名称、出资金额、股权比例等与新设公司的股东相关信息一致。

四、变更备案换证流程

(一)申请。典当行向属地监管部门提交变更备案申请和备案材料,涉及换证的还须上缴《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涉及多个事项变更的可一并提出申请,不用重复提交相同的材料。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字样,并签署姓名和日期。备案申请内容包括:变更前后的具体情况,承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保证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 程、依法合规经营、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二)核实。属地监管部门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照本指引的审查要点,指导申请人完善变更备案材料,核实申请人变更行为。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后,向省辖市金融局提交材料。

需要调查核实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需要补正或说明情况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清单,并要求申请人限期完善;需要现场核查或面签约谈的,可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核查;需要询证函查的,可向有关部门函证确认;需要公开的,应将审查结果通过监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三)备案。省辖市金融局对照有关监管规定和本指引的审查要点,对材料的完整性和变更行为的合规性复核。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和典当行备案材料。

四)决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受理省辖市金融局提交的有关材料,研究同意的在官方网站对典当行的备案情况进行公告,接收社会各界监督。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典当行备案登记表》报国家银保监会备案,涉及《典当经营许可证》换发的,打印新的《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典当行变更结果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送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公告文件和《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通过邮寄或自行领取等方式送达省辖市金融局或申请人。

附件: 1.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

2.《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申请表

 

附件: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典当行设立变更和退出三项审批制度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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