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 | |||||
项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1 | 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 | 100004 |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银行”“保险(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自保公司、相互保险组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注:指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控股”“金融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融资担保”“典当”“征信”“交易所”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金融”“资产管理”“理财”“网贷”“网络借贷”“P2P”“互联网保险”“支付”“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基金管理(注: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创业投资行业准入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有关规定执行)”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 市场监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 |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濮政办〔2016〕45号)文件要求: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者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要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
2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 | 210002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复审 | 市金融工作局 | 无 |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复审 | |||||
★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复审 | |||||
★商业保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复审 | |||||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复审 | |||||
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复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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