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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初审)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1-3-23 15:06:24    点击:700次    [关闭本页]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河南省行政区域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办理工作。

二、事项名称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审批。

三、事项类别

其他。

四、办理依据

(一)《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

(二)《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融资租赁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豫金发〔2020〕17 号)。

(三)《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地方金融组织的通知》(豫金发〔2020〕187号)。

五、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具备核心主业突出、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等特点,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二)公司名称。新设融资租赁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为“融资租赁”字样。

(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一次性缴纳到位。入股资金为自有货币资金,出资来源真实合法,权属明晰,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借贷资金入股。

(四)股东。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须为企业法人。

1.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应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近3年内在市场监管、税务、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义务未履行完毕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财务状况良好,货币资金满足出资需要。

2.其他法人股东应管理规范、经营良好,有充足的货币资金以满足出资需要;近两年内在市场监管、税务、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义务未履行完毕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

(五)从业人员。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融资租赁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

(六)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八)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六、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填报须知或受理标准

1

融资租赁企业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1.申请表见附件。

2.如实填写,没有缺项漏项。


2

验资报告

申请人自备

必要,但可容缺受理。

原件1份

1.在有效期内,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

2.验资报告须逐页加盖验资机构公章或加盖骑缝章。

3.务必在上报省金融监管局后3日内提交。

4.逾期未提交的,按照申请材料不齐全办理。


3

融资租赁企业材料真实和依法经营的公告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1.股东(盖章),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和按指印)。

2.内容至少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比例、拟任董事长、拟任监事长、拟任总经理人选,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合法、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他人资金入股。


4

融资租赁企业的相关决议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1.股东会决议,参会股东盖章。

2.董事会决议(设董事会时提供),参会董事签字。

3.监事会决议(设监事会时提供)参会监事签字。

4.相关决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5

融资租赁企业公司章程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1.列明融资租赁行业的特殊规定和禁止性条款。

2.公司章程需要股东盖章。

3.国有企业要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6

融资租赁企业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申请前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存量融资租赁企业需要提供。


7

当年新设融资租赁企业法人股东的材料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1.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加盖公司印章。

3.人民银行出具的近半年之内信用报告。

4.股东提供的材料须加盖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8

拟任(或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材料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1.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2.近三个月之内个人信用记录报告。


9

融资租赁企业关联企业简要经营情况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1.关联企业中如有从事典当、小额贷款、信托、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的,需提供相关业务上一年,主要包括业务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情况

2.没有上述关联情形的可不提供。


七、特殊环节

监管谈话(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5个工作日)、批前公示(5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和收费

不涉及。

九、受理方式

窗口受理:各省辖市金融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以下统称省辖市金融局提交申办材料。

十、权限划分

(一)受理机构:各省辖市金融局。

(二)初审机构:各省辖市金融局。

(三)决定机构: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自查符合本指南申请条件的,上报相关申办材料。

(二)受理:各省辖市金融局受理申办材料。

(三)初审:各省辖市金融局审查申办材料。

(三)决定: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决定是否准予设立。

十二、承诺办理时限

(一)各省辖市金融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向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报审查意见。

(二)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省辖市金融局请示和申办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承诺期限内。需要监管谈话、专家评审和批前公示等特殊环节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承诺期限内。

十三、办理结果及送达

(一)办理结果。

1.准予设立:下发《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同意设立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批复》。

2.不予设立:下发《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不予批准设立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批复》。

(二)送达方式:由省辖市金融局邮寄至申请人或申请人自行到省辖市金融局领取,并填写送达文书。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一)各省辖市金融局地址及电话(见附件)。

(二)濮阳市金融工作

办理地址:濮阳市人民路158号市政府办公楼419房间。

交通路线:人民路市政府公交站(1、5、7、21、39路)。

咨询电话:0393-6661098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3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8:00。

 

附件:1. 河南省融资租赁企业申请表

     2. 河南省融资租赁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

本情况表

附件下载:附件1、附件2

    

各(区)金融局联系方式


序号

县(区)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1

濮阳县

濮阳县金融工作局

0393-3318880

濮阳县财政局院内

2

清丰县

清丰县金融工作局

0393-7219886

清丰县人民路综合楼

3

南乐县

清丰县金融工作局

0393-6266210

南乐县财政局院内

4

范县金融工作局

0393-5861058

范县新区板桥路118

5

台前县

台前县金融工作局

0393-2205308

台前县政府院内303

6

华龙区

华龙区金融工作局

0393-4493665

江汉路279号华龙区财政局院内

7

开发区

开发区金融办

0393-6110929

濮阳市开发区管委会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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