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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初审)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1-3-23 15:07:51    点击:660次    [关闭本页]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河南省行政区域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办理工作。

二、事项名称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审批。

三、事项类别

其他。

四、办理依据

(一)《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

(二)《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豫金发〔2020〕6号)。

(三)《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地方金融组织的通知》(豫金发〔2020〕187号)。

五、申请条件

在河南省注册并开展相关业务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名称。商业保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二)注册资本金。设立商业保理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缴纳且来源真实合法。

(三)股东。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支持有实力和有保理业务背景的出资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

1.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须为企业法人,近3年内在市场监管、税务、海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义务未履行完毕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财务状况良好,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从事保理业务的业绩和经验。

2.其他法人股东应管理规范、经营良好,有充足的货币资金以满足出资需要;近2年内在市场监管、税务、海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义务未履行完毕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

(四)从业人员。商业保理企业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保理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

(五)经营范围。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商业保理企业应主要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同时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六)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办理基本流程

六、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填报须知或受理标准

1

商业保理企业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1.申请表见附件。

2.如实填写,无缺项漏项。

2

验资报告

申请人自备

必要,但可容缺受理。

原件1份

1.在有效期内,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

2.验资报告须逐页加盖验资机构公章。

3.务必在上报省金融监管局后3日内提交。

4.逾期未提交的,按照申请材料不齐全办理。

3

商业保理公司材料真实和依法经营的公告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1.股东(盖章),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和按指印)。

2.内容至少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比例、拟任董事长、拟任监事长、拟任总经理人选,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合法、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他人资金入股。

4

商业保理公司章程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1.列明商业保理行业的特殊规定和禁止性条款。

2.公司章程需要股东盖章。

3.国有企业要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5

当年新设商业保理公司法人股东的材料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1.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不足三年按实际提供)。

2.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加盖公司印章。

3.人民银行出具的近半年之内信用报告。

4.股东提供的材料须加盖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6

拟任(或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材料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2.近三个月之内个人信用记录报告。

7

商业保理公司关联企业简要经营情况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1.关联企业中如有从事典当、小额贷款、信托、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的,需提供相关业务上一年,主要包括业务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情况

2.没有上述关联情形的可不提供。

七、特殊环节

监管谈话(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5个工作日)、批前公示(5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和收费

不涉及。

九、受理方式

窗口受理:各省辖市金融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以下统称省辖市金融局提交申办材料。

十、权限划分

(一)受理机构:各省辖市金融局。

(二)初审机构:各省辖市金融局。

(三)决定机构: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自查符合本指南申请条件的,上报相关申办材料。

(二)受理:各省辖市金融局受理申办材料。

(三)初审:各省辖市金融局审查申办材料。

(三)决定: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决定是否准予设立。

十二、承诺办理时限

(一)各省辖市金融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向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报审查意见。

(二)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省辖市金融局请示和申办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承诺期限内。需要监管谈话、专家评审和批前公示等特殊环节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承诺期限内。

十三、办理结果及送达

(一)办理结果。

1.准予设立:下发《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设立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2.不予设立:下发《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不予批准设立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二)送达方式。由省辖市金融局邮寄至申请人或申请人自行到省辖市金融局领取,并填写送达文书。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一)各省辖市金融局地址及电话(见附件)。

(二)濮阳市金融工作

办理地址:濮阳市人民路158号市政府办公楼419房间。

交通路线:人民路市政府公交站(1、5、7、21、39路)。

咨询电话:0393-6661098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3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8:00。

 

附件:1. 河南省商业保理企业基本情况表

     2. 河南省商业保理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

本情况表

附件下载:附件1、附件2

 

 

     

各(区)金融局联系方式

序号

县(区)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1

濮阳县

濮阳县金融工作局

0393-3318880

濮阳县财政局院内

2

清丰县

清丰县金融工作局

0393-7219886

清丰县人民路综合楼

3

南乐县

清丰县金融工作局

0393-6266210

南乐县财政局院内

4

范县金融工作局

0393-5861058

范县新区板桥路118

5

台前县

台前县金融工作局

0393-2205308

台前县政府院内303

6

华龙区

华龙区金融工作局

0393-4493665

江汉路279号华龙区财政局院内

7

开发区

开发区金融办

0393-6110929

濮阳市开发区管委会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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