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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分立(复审)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1-3-24 10:06:07    点击:927次    [关闭本页]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河南省行政区域申请融资担保公司分立办理工作。

二、事项名称

融资担保公司分立审批。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办理依据

(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二)《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豫金发〔2019〕200号)

(三)《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地方金融组织的通知》(豫金发〔2020〕187号)

五、申请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分立具备以下条件:

(一)分立后的各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新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标准:即在国家级贫困县的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在省级贫困县的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在其他县(市)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在省辖市各区的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专业性的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其中财政性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80%。

(二)分立后的各融资担保公司名称须由四部分组成,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其中行业仅为“融资担保”,专业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行业名称中应备注为“融资担保(农业信贷)。

(三)公司分立后,由分立各方按照公司决议规定的份额分割公司财产,并按照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的清偿协议承担债务。公司若没有与债权人达成清偿协议就分立的,由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保障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公司分立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五)实行新设分立(解散分立)的,解散原公司,原公司的财产重新分配组合后,按照《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的规定重新组建新公司。同时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

(六)实行派生分立(存续分立)的,原公司继续存在,并继承其原《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其他分立出的新公司若有意愿继续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须按照《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的规定重新组建新公司

六、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填报须知或受理标准

1

拟分立融资担保公司的分立请示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材料真实有效

2

拟分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分立合同或协议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材料真实有效

3

分立后融资担保公司的章程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1.应符合《公司法》要求,还要列明小额贷款公司的特殊规定和禁止性条款。

2.国有企业要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3.公司章程须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并按指印

4

分立后融资担保公司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验资报告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1.在有效期内,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

2.验资报告须逐页加盖验资机构公章。

3.务必在上报省金融监管局后3日内提交。

4.逾期未提交的,按照申请材料不齐全办理。

5.我省融资担保公司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应在主办银行开设验资账户,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开设基本户和信贷专用账户。

5

拟分立的各融资担保公司的审计报告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材料真实有效

6

拟分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决议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1.拟分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的决议包括股东会、董事会(设董事会时提供)和监事会(设监事会时提供)的决议

2.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担保公司的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要有履行出资人单位的机构的决定。

7

分立前的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原件

 

七、特殊环节

监管谈话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5个工作日)、批前公示(5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和收费

不涉及。

九、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注册地的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提交申办材料。

(二)网上受理: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申请(网址:https://www.hnzwfw.gov.cn/),扫描上传电子申办材料

十、权限划分

(一)受理机构注册地的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

(二)复审机构各省辖市金融局。

(三)决定机构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自查符合本指南申请条件的,按照申报材料准备相关申办材料。

(二)受理:注册地的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受理申办材料。

(三)初审:注册地的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审查申办材料。

(四)复审:各省辖市金融局复审申办材料。

(五)决定: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决定是否准予分立

 

十二、承诺办理时限

(一)注册地的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省辖市金融局上报审查意见。

(二)市金融局自收到注册地的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请示和申办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向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报审查意见。

(三)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省辖市金融局请示和申办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承诺期限内。需要监管谈话、专家评审和批前公示等特殊环节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承诺期限内

十三、办理结果及送达

(一)办理结果:

1.准予变更:下发《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XX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事项的公告》、《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不予变更:下发《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不予批准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事项的公告》。

(二)送达方式:

线下办理:由注册地的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邮寄至申请人或申请人自行到注册地的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领取,并填写送达文书。网上办理:由注册地的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邮寄至申请人。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一)各县(区)金融局联系方式(见附件)。

(二)濮阳市金融工作

办理地址:濮阳市人民路158号市政府办公楼419房间。交通路线:人民路市政府公交站(1、5、7、21、39路)。

咨询电话:0393-6661098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3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8:00。

 

 

  

附件

各(区)金融局联系方式

序号

县(区)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1

濮阳县

濮阳县金融工作局

0393-3318880

濮阳县财政局院内

2

清丰县

清丰县金融工作局

0393-7219886

清丰县人民路综合楼

3

南乐县

清丰县金融工作局

0393-6266210

南乐县财政局院内

4

 

范县金融工作局

0393-5861058

范县新区板桥路118

5

台前县

台前县金融工作局

0393-2205308

台前县政府院内303

6

华龙区

华龙区金融工作局

0393-4493665

江汉路279号华龙区财政局院内

7

开发区

开发区金融办

0393-6110929

濮阳市开发区管委会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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