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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推进河南省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发布时间:2020-2-24 17:28:06    点击:1438次    [关闭本页]

2020年2月2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银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河南省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但在推进河南省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河南省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的进程,现将濮阳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遇到的问题及建议反映如下:

一、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具体牵头部门不明确。

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离不开具体牵头部门的领导和协调,辖区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和诉调对接工作过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时,目前具体牵头部门不明确,调解组织无法通过请教具体牵头部门及时解决遇到困难和问题,影响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二)法院司法确认环节的收费和考评体系,制约了司法确认的积极性。

金融纠纷经调解组织调解成功后一般需要线上通过法院调解平台申请司法确认,但目前:一是案件调解成功司法确认环节法院不收费,减少了法院的诉讼费收入,妨碍法院移送和司法确认金融纠纷案件的积极性;二是调解成功后,除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不收费的因素外,还涉及到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每申请一件司法确认,法院内部考核时要扣出具司法裁定的法院或法庭0.2分,并且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只增加出具司法裁定的法院考核结果系数的计算分母,不增加计算分子,司法确认裁定出具的越多,考核系数越低,严重影响了法院司法确认的积极性。

(三)郑州中支对人民银行地市级中心支行和县支行考核指标中,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占比较少。

目前,郑州中支对人民银行地市级中心支行和县支行考核指标中,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考核权重占比较少,导致地市级中心支行和县支行行领导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重视程度不够,对成立调解组织所需的场地、人员、经费支持力度较小,影响了调解组织的成立及已成立的调解组织的工作积极性。

(四)对金融机构开展的年度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工作中,缺乏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相关工作内容。

对金融机构开展的年度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工作中,年度评估与日常评估、现场评估与非现场评估、自我评估与考核评估中,都缺乏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内容,导致金融机构的消保部门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工作不够重视,表现在:一是不能将能调解解决的金融纠纷诉前移送调解组织调解;二是本金融机构受理的投诉或监管部门转办的投诉,不能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移送调解组织调解,化解投诉的金融纠纷;三是存在移送调解不如委托律师直接起诉省事省心免追责的心态,不能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全面推进河南省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移送调解组织调解。

二、相关建议

(一)明确河南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是全省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具体牵头部门。辖区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和诉调对接工作过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可通过请教河南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及时解决遇到困难和问题。

(二)与河南省高院或通过河南省高院协调解决法院司法确认环节存在的司法确认扣分和考核成绩与考核分数倒挂问题。

(三)郑州中支对人民银行地市级中心支行和县支行考核指标中,适当加大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考核权重占比,提高地市级中心支行和县支行行领导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重视程度。

(四)对金融机构开展的年度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工作中,增加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相关工作内容。

对金融机构开展的年度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工作中,年度评估与日常评估、现场评估与非现场评估、自我评估与考核评估中,均增加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内容,引导金融机构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全面推进河南省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移送调解组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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