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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濮阳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0-10-26 11:15:15    点击:259次    [关闭本页]

各位市民朋友:

  现将《濮阳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欢迎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参与,请于2020年11月26日前对文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邮箱地址:pysjrb@126.com。


        

                                                                                                                                                                                     

                                                                                                                                                                                                                                                                                                                                 濮阳市金融工作局

                                                                                                                                     2020年10月26日                                                                                                                                        



  濮阳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培育新经济新业态,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借鉴外地成功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吸引金融机构入驻

  (一)法人金融机构奖励

  对在濮阳市新注册(新迁入)设立的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8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的给予15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20亿元(含)以上、30亿元以下的给予20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含)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3亿元。

  (二)金融一级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奖励

  对在濮阳市新注册(新迁入)设立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及直属子公司、运营管理中心、后台服务中心、资金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卡中心等,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同一金融机构在濮阳市注册设立多家子公司的,申请获得相关支持政策的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3家。

  二、打造财富管理中心

  (三)财富管理金融机构奖励

  对注册于濮阳新设立的银行理财公司、证券资管公司、保险资管公司、信托公司(含家族管理办公室等)、资产管理公司,如符合本规定第(一)、(二)条奖励条件,再增加10%的一次性奖励,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亿元。经市政府同意支持的,对完善财富管理产业链有重要作用的托管、行政服务外包、独立销售、评级等金融服务龙头企业入驻濮阳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

  (四)规模发展奖励

  根据信托等财富管理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管理规模达到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财富管理总规模的0.1%比例给予奖励;对管理规模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按财富管理总规模的0.2%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投资专项奖励

  对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在濮阳市注册登记且开展投资业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给予投资奖励。奖励的实际投资基金规模以扣除政府出资计算。其在濮阳市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额超过2000万的,按实际投资规模的1%给子奖励;达到1亿元的,按实际投资规模1.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亿元的,按实际投资规模2%的比例给予奖励,每支基金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六)创投风投机构奖励

  对注册在濮阳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濮阳市辖区内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税收政策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财富管理机构,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其经营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财富管理机构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其所投资股权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财富管理机构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富管理机构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并符合减免条件的,报税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免。

  三、支持使用融资工具

  (八)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对市辖金融机构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且不需要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实际成交金额超过1亿元(含)的,按照每个项目30万元给予奖励;对实际成交金额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照每个项目20万元给予奖励;实际成交金额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照每个项目10万元给予奖励。

  (九)央行支小再贷款

  对使用央行支小再贷款发放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年化贷款利率不高于支小再贷款借用利率5个百分点的市辖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再贷款使用金额的0.5%比例给予贴息性奖励。

  四、促进资本市场快速发展

  (十)企业上市奖励

  对在沪深交易所(含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濮阳市注册的企业,给予奖励300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奖励1500万元,企业注册所在县区财政奖励标准由各县区自行制定,奖励金额原则上为1500万元。市级奖励分阶段拨付。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报河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手续的,奖励400万元;对经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500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的,奖励600万元。对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将注册地迁回本市的,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在区城性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企业在改制(包括新设)过程中,涉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所形成的股东个人所得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申请缓缴。

  (十一)上市挂牌中介奖励

  鼓励金融中介机构推荐濮阳市注册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给予当年推荐30家(含)-50家企业成功挂牌的中介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推荐50家(含)-100家企业成功挂牌的中介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推荐100家(含)以上企业成功挂牌的中介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二)融资奖励

  对于濮阳市上市公司实现资本市场再融资资金1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及其它新型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的,成功发行的企业,按其融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三)转让限售股奖励

  对在濮阳市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受理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并依法缴纳所得税的机构和个人股东,按其地方贡献留成部分的95%给予奖励。

  五、支持金融科技创新发展

  (十四)支持金融科技企业资质认定

  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申报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后按照规定享受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十五)鼓励金融科技企业与持牌金融机构合作

  鼓励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等持牌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企业展开业务合作,持续优化风控、运营等方面技术能力。对于金融科技企业与持牌金融机构在共享资源,共建平台,共防风险等领域有重要贡献的标杆合作模式,经市政府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六)鼓励企业金融技术创新

  鼓励金融科技企业在大数据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领域的技术创新,对于近两年内完成研究开发并向市场推出1年以上且创新性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行业引领示范作用明显、风险防控措施到位的技术创新项目,经市政府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六、加快绿色金融发展

  (十七)绿色债券奖励

  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认定标准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的相关文件)发行债券金额在5-10亿元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10-15亿元的给予150万元的奖励;15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十八)绿色贷款(保险)奖励

  对开展经认定的绿色贷款(绿色保险)业务的辖区银行(保险)机构(认定标准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的相关文件),按照绿色贷款(绿色保险)总额的0.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优化绿色信贷(保险)风险分担机制,对于实际发生绿色贷款(保险)本金损失的,给予单笔最高50%的风险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七、打造金融产业集聚区

  (十九)对金融产业园区给予支持

  在示范区建设包括消费金融产业园、财富管理小镇、金融科技创新中心、特色金融产业业态的金融产业聚集区,市政府给予用地优先支持。给予运营补贴。支持将产业园入驻企业5年内的地方财税收入返还至园区运营公司统一调度,在原有国家级、省市级招商引资优惠、产业扶持优惠等基础上,为园区入驻提供针对性的优惠政策。

  (二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产业集聚区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机构参与金融产业集聚区、兴办创新金融孵化器。对于拥有专业研究、服务团队,具有项目规划、建设、发现、筛选、孵化、投资能力的产业园及孵化器项目团队,经市政府认定后,给予100万元的业务经费补贴。

  (二十一)招商中介奖励

  鼓励社会各界为濮阳市引荐优质金融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万分之一点五给予奖励。

  八、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

  (二十二)金融租赁融资补贴

  对为濮阳市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其当年为濮阳市企业提供融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不含同业拆借),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十三)融资租赁补贴

  注册在濮阳市开展教育租赁、医疗设备租赁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通过测算其对濮阳经济的贡献程度,按照项目合同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每年按不高于合同额的3%(含3%)给予补贴,融资性租赁每年按不高于合同额的0.5%(含0.5%)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照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二十四)出口退税政策

  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二十五)支持业务创新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开展融资租赁与风险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风险租赁业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以租金、租赁物残值、承租企业股权作为主要收益,为濮阳市内的创业期和成长期企业提供融资、管理、技术财务、法律等综合型服务,依托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络等,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

  九、推动类金融机构发展

  (二十六)提升融资担保能力

  至2022年,市(县、区)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资本金,确保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达到10亿元以上,县(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达到3亿元以上,全市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总额达到25亿元以上,形成融资150亿以上的担保能力。

  (二十七)类金融机构奖励

  对新注册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公司、典当公司等三类机构实施奖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在3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8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20亿元(含)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在3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的给予8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20亿元(含)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典当公司如符合本规定第(一)条奖励条件,按照第(一)条给予奖励。

  (二十八)类金融机构补贴

  设立市级融资(再)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建立健全担保业务奖励机制。对为濮阳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其当年为濮阳市企业提供的担保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不含同业拆借,手续费不高于1.5%),给予担保总额的1%的补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为濮阳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其当年为濮阳市企业提供贷款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不含同业拆借,不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给予贷款总额的1%的补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为濮阳企业提供典当服务的典当公司,按其当年为濮阳市企业提供典当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不含同业拆借,利率不超银行同期利率2倍),给予典当总额的1%的补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十九)实施容错纠错机制

  发挥政府主导和政策导向作用,建立促进银保担合作的常态化工作机制,探索开拓新的合作领域和途径,推动解决银保担充分合作,有效控制风险,充分释放效力,实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银行保险业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债权快速处理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协助融资担保机构对代偿后的债权进行追偿,共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作为经济主体形式,施行容错纠错机制,对在业务创新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错误乃至代偿予以纠错或免责。设立市级融资(再)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对融资行业发展中的担保业务建立健全担保业务奖励机制,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涉农和产业集聚区担保等业务,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加大扶持力度。

  十、推动消费金融创新发展

  (三十)支持创新机构申设相关牌照

  鼓励有实力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金融科技企业等,按照“有资本、有平台、有客群、有产品、有风控、有团队”的要求,申设具有普惠金融功能的消费金融类牌照,吸引头部企业入驻濮阳。培育一批具备核心竟争力的持牌消费金融类机构。

  (三十一)鼓励消费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服务

  激发消费金融机构创新内在动力,鼓励消费金融机构以服务居民消费为方向,探索针对个人多元化投融资需求开展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结合创新影响程度,经市政府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的奖励。

  (三十二)支持消费金融产业链生态体系构建

  支持消费金融产业链上下游导流、产品设计、风控、贷后管理等金融服务企业入驻濮阳,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50万元。

  十一、促进科技金融融合发展

  (三十三)完善科技保险保费资金支持机制

  充分发挥科技保险作用,有效分散和降低科技创新风险,促进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鼓励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在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中设立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方向,对科技型企业在科技保险机构购买科技保险基础险种以及经河南银保监局备案确认的科技保险险种,按保费支出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十四)创新科技金融产品

  推动银行形成推出如“科技立项贷”、“科技孵化贷”和“科技三板贷”等多类针对科技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引导银行与投资机构积极探索专利许可收益权质押融资等新模式,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者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十二、大力发展普惠金融

  (三十五)营业网点奖励

  金融机构在濮阳市区城内每新增加1个营业网点,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十六)促进农村金融扩大规模

  对上年度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统计口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贷款余额增量0.1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十七)鼓励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对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民营小微企业贷款(不含限制性行业),年末贷款余额对比年初贷款余额增速达到上年度贷款增速以上的银行机构,按其新增小微企业贷款0.15%给予奖励,每家银行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三、吸引培养金融人才

  (三十八)人才贡献奖励

  对在濮阳市新注册的法人金融机构和金融一级分支机构、金融机构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不超10人)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前3年参照市级留成部分10%的标准给予奖励,后2年参照市级留成部分的50%给子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十九)鼓励金融人才实习和挂职交流

  支持驻濮阳市金融机构吸引国内外知名高校的在校大学生来实习,对连续实习8周以上的,按照硕士研究生3000元/人、博士研究生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实习补贴。

  (四十)鼓励金融从业人员提升职业素质

  支持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AO)资格认证考试,对取得上述执业资格证书且在驻濮阳市金融机构全职工作的,一种执业资格证书奖励2万元。

  (四十一)建设金融智库中心

  设立濮阳市促进金融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支撑。鼓励金融行业协会、各类金融学会在濮阳成立研究、营运机构或分会。鼓励入驻濮阳的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联合知名院校设立金融研究院,开展创新金融等相关研究,常态化举办金融高峰论坛。对经市政府认定的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的金融高端论坛、专业会议等活动,按实际活动经费的5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四十二)配套公共服务优惠

  濮阳市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经认定为高层次人才后,可享受濮阳市相关人才服务政策,提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便捷落户服务、医疗保障、子女优先入学等配套服务。

  十四、补贴办公用房经费

  (四十三)购置办公用房补助

  对在濮阳市新注册(新迁入)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在濮阳市新购置、自建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按购房房价或自建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获得补助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四十四)租赁办公用房补助

  对在濮阳市新注册(新迁入)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在濮阳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注册后5年内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分别按照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的50%给予补贴,后2年按照25%比例给予补贴单个机构本项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金融企业享受购房补贴的,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十五、其他说明事项

  (四十五)名称解释

  本措施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濮阳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

  本措施所称金融一级分支机构,是指设在濮阳市的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并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创新型网络金融中心、供应链金融中心、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等。

  本措施所称上市挂牌中介奖励的企业数量是指本措施上市奖励的企业数量。

  本措施所称实缴注册资本以经合格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

  本措施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对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副行长、副总经理级别及以上的在任现职人员,以任职资格文件和正式任命文件为准。

  本措施所称经市政府认定,是指由市金融工作局组织相关部门及相关行业组织共同评审,报经市政府同意。

  (四十六)申请办理

  由符合奖励、补贴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市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

  事项,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2)企业经办人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原

  件查验)。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查验)。

  (4)公司章程复印件(原件查验)。

  (5)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复印

  件(原件查验,仅限银行、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級分支机构,以及财务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提供)。

  (6)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原件查验)。

  (7)平台运行情况报告,主要包含项目单位和平台项目的

  基本情况、平台的运营模式、平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仅限要素交易平台提供)。

  (8)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原

  件查验)。

  (9)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清单、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清缴证明

  复印件(原件查验)。

  (10)市金融工作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须提交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市金融工作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编制;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审查;市金融工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核,市财政局依据审核结果将奖励资金下达给市金融工作局,由市金融工作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给各获奖补单位。

  认定工作每半年度组织一次,各项奖励和补助在符合条件后的下一个季度受理申请。年度执行中,如出现专项资金不足以支付奖补的,在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补足。

  (四十七)约束条款

  本措施申请一次性奖励和补贴的,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濮阳市,无市金融工作局出具迁离函件,各职能部门不得为机构办理迁离手续。提前搬迁的,按年度平均分摊追回奖励和补助。提前搬迁后再回迁的,3年内不得申请奖励、补贴或其他资金资助。符合濮阳市级其他产业政策支持条件的,由其自行依规申请,但同类型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四十八)解释权属

  本措施由濮阳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四十九)有效期限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措施中的奖励政策不溯及以往。本措施发布后,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有效期间如有更优惠政策出台,从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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