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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金融工作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防控清单
发布时间:2022-10-27 11:40:18    点击:760次    [关闭本页]

序号

违法

风险点

风险

等级

行政

相对人

法律依据

法律后果

防控措施

落实单位

 

 

 

单位或个人非法集资

高风险

涉嫌非法集资的单位、个人和协助人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条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督促其合法合规经营,远离非法集资

2.对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教育,通过典型案例,使其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守好钱袋子。

 

濮阳市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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