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 风险点 | 风险 等级 | 行政 相对人 | 法律依据 | 法律后果 | 防控措施 | 落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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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或个人非法集资 | 高风险 | 涉嫌非法集资的单位、个人和协助人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六条
| 第三十条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对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督促其合法合规经营,远离非法集资。 2.对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教育,通过典型案例,使其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守好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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