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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挂牌公司股份代持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发布时间:2022-4-29 17:28:35    点击:1202次    [关闭本页]

 一、案情简介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现,2018年9月某新三板公司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W某先后与17名自然人投资者签订盖有公司公章及其个人印章的《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其持有的该公司股份116万股。股权转让协议约定W某仍为该部分股份的名义股东,17名受让方为实际持有者,对W某代持的股份享有所有权及收益权,前述行为导致公司股权不清晰。

 二、案例分析

 该公司股权存在代持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构成股份代持违规;W某代他人持有股份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规定。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对W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专家点评(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祥文)

 《股权转让协议》系17名自然人投资者与W某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判断。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基本原则,《股权转让协议》仅对17名自然人投资者与W某产生法律约束力,对登记结算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故若17名自然人投资者和W某想要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份正式办理过户手续,则需要满足《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否则无法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为保障全国股转系统平稳有序发展,有效控制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投资者参与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基础层股票交易分别设置了“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00万元、200万元以上”等准入门槛。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相关业务应当符合适当性要求,积极了解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和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审慎评估自身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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