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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期权产品超限减仓纠纷
发布时间:2022-5-31 17:28:55    点击:1279次    [关闭本页]

 一、案情简介

 投资者W某在A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2021年7月28日共持仓ru2109C19000(天然橡胶2109合约买入看涨期权19000)187手。A公司通知W某在7月30日收盘前至少将该期权减仓至150手,否则将进行强平。W某认为A期货公司让其减仓不合理,遂向“12386”热线投诉A期货公司。

 二、案例分析

 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交易所对客户各品种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有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期权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时间阶段持仓限额与标的期货合约相同。根据前述规定,W某持仓的天然橡胶期权合约进入交割月前一个月(即8月)需调整为不超过150手。

 三、专家点评(中原期货首席风险官杨阳)

 期货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持仓限额制度是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交易者和防范操纵市场行为。持仓限额实行以下基本制度:(1)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期货合约的持仓限额;(2)某一月份期货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持仓限额,进入交割月份的期货合约的持仓限额从严控制;(3)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比例限仓和数额限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有关持仓限额的规定,客户持有天然橡胶合约的,在交割月前一月的限额手数为150手。对超过持仓限额的客户,期货公司将按照规定对该客户执行强行平仓。

 期货期权交易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要求投资者具备较高的期货期权专业知识水平,较强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投资者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期货期权基础知识和各种风险,及时关注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网站、公众号中发布的关于期货期权相关交易制度、风险管理办法及其他通知。同时,投资者要随时关注自己的账户资金状况、持仓结构,及时化解账户风险。

 期货经营机构应加强在投资者开户等环节必要的风险揭示和告知义务,在交易过程中及时、耐心地做好风险提示及制度讲解;不断深化投资者专题教育活动,引导投资者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风险控制办法,提高客户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避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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