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投资者W某在A证券公司某营业部开立融资融券账户并进行融资融券交易。2021年某日,W某向营业部客户经理咨询融券展期事项。客户经理回复该标的证券无法展期,W某坚持要求展期并拨打A证券公司总部投诉电话。
二、案例分析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融资利率、融券费率由证券公司与客户自主商定。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因此,客户有权提出融券业务展期申请,券源方有权决定是否为其展期。
三、专家点评(国泰君安证券合规总监张志红)
证券分支机构在客户参与两融交易前后各阶段,均应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在讲解两融业务规则,提示相关风险等等方面多下功夫;对于无法满足的客户需求,应耐心向客户解释清楚相关政策和规则,第一时间安抚客户情绪。投资者也应加强对投资品种相关制度规则学习,避免因不了解相关规定产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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