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化模式 | 无障碍阅读

您的位置:首页 >> 金融案例金融案例

案例八期货交易强制平仓纠纷
发布时间:2022-8-31 17:31:13    点击:2306次    [关闭本页]

 一、案情简介

 投资者W某在A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并长期交易。2021年某交易日上午,W某期货账户出现交易保证金不足,A公司风控部门遂通过短信方式通知W某追加交易保证金,W某一直未进行追加;当日下午W某持仓的卖出合约价格接近涨停,A公司临近收盘又通过电话要求W某追加保证金,W某拒接电话,A公司遂对W某持仓进行强平。W某向“12386”热线投诉A期货公司,称由于其当时在忙拒接了电话,A公司没有对其充分提示即在很短时间内将其期货持仓在当日最高点平仓不合理。平仓后该合约价格持续回落,A公司强制平仓导致其亏损,应赔偿损失。

 二、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处理;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W某(乙方)与A期货公司(甲方)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在连续竞价交易过程中,当乙方账户按照约定的保证金比例要求计算的风险度高于100%或可用资金不足时,乙方应立即补足保证金或立即采取有效减仓措施,不得以'不方便、不知情'等理由或通过关闭通信设备、拒绝接听电话等手段不履行风险处置义务或拖延风险处置时间。否则,甲方有权在联系不到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W某当日上午10时17分可用资金已经不足,公司通过短信方式通知了W某,告知其账户可用资金为负,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入金或者自行减仓,并提示若W某不及时采取措施,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持仓进行强平。当日上午该合约价格平稳,为尽可能给W某预留更多自行处理时间,公司风控人员未对其持仓进行强平处理。下午开盘后合约价格持续上涨,并于14时40分左右开始加速上涨,但W某仍未自行处理。考虑到价格进一步上涨可能会出现涨停板,公司风控人员通过电话方式联系W某,但W某电话一直无人接听。14时50分42秒,合约价格接近涨停板价格,而此时也临近收盘。公司风控人员遂按照合同约定对W某的部分持仓进行强制平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W某接到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减仓以满足可用资金要求,否则期货公司有权在履行了通知义务之后对投资者持仓进行强制平仓。

 三、专家点评(华融融达期货首席风险官郑雅辉)

 期货公司为控制客户结算风险,需要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客户结算风险是指当市场价格波动异常剧烈时,客户持仓头寸发生亏损,客户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平仓亏损,产生客户爆仓的情况。当客户的风险度(客户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100%)≥100%时,期货公司会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要求客户在约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少持仓,直至风险度小于100%。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照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有权就其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W某在持有期货合约的情况下,理应及时关注其期货账户,在交易保证金不足的情形下拒接A公司追保电话,应当承担强行平仓的相关后果。

 期货交易风险较高,投资者在持有期货合约的情况下,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期货账户,在行情不利时及时采取平仓或追加保证金等风险控制措施,防止风险扩大而被采取强行平仓措施。期货公司也有必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提高服务投资者的水平,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联系,引导其做好风险控制工作,以减少纠纷与损失。

Copyright © 2016-2025   濮阳市金融工作局   备案编号:豫ICP备12015492号   
地址: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楼四楼   电话:0393-6630706   邮箱:pysjrgzj163.com
[各单位管理入口]   网旗网络|负责网站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