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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对市政协八届五次会议17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12-8 16:05:31    点击:417次    [关闭本页]

于海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采用住房置业担保+存量放资金监管多管齐下盘活萎靡不振的存量房市场提案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们金融工作的支持和指导。针对您提出的这一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注册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关要求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豫金发〔2019201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地方金融组织的通知》(豫金发〔2020187号)文件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属地金融局或省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且一次性缴纳。在国家级贫困县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在省级贫困县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在其他县(市)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在省辖市各区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设立专业性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其中财政性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80%

(三)股东要求。股东信誉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为企业法人、政府财政、事业法人、社团组织或国(境)外法人。主发起人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有充足的货币资金足以满足出资需要,对本项目出资不得低于本项目注册资本的30%。自然人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誉良好,有充足的货币资金,入股资金为自有货币资金,出资来源合法有效,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借贷资金入股。自然人股东以共有财产出资应征得其财产共有人同意。

(四)人员要求。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信誉良好,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二、设立濮阳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存在问题

2019109日《关于印发<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0108 )废止,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要求,河南省成立住房置业担保公司需要至少实缴注册资金三个亿,使很多地市想成立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但是三个亿的实缴资金筹措较为困难。

目前,河南省 18个地市只有郑州市(省会城市,注册资金五千万元)、洛阳市(河南第二大城市,注册资金一个亿)、平顶山市(国家重点监测城市,注册资金三千万元)成立了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三门峡市成立了郑州的分公司,这些都是在新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前成立的。放眼全国,《条例》颁布后没有新成立一家置业担保公司。

20217月,濮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计划设立濮阳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在于我局沟通联系后表示难以筹措3亿元资金,故无法按程序申请注册,我局积极将此情况向省局反应,暂时得到答复为按照文件执行,后续我局将继续配合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积极向省局申请设立。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以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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