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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设立中小型银行外,民间资本还能进入哪些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13-12-2 09:41:48    点击:2279次    [关闭本页]

郭田勇:三百六十行,行行办银行。目前的资本市场上,银行业的高利润是有目共睹的,此时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这对于长期徘徊在银行业门槛外的民间资本而言,无疑是发出了一封邀请函。同时,这也说明了我们大量的企业想要进入金融业,更多的是着眼于金融业的高收益,而并未充分考虑未来的发展前景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除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外,也允许民间资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对于设立这些金融机构的民间资本的发展空间而言,其关键在于找准自己的定位。如果民资金融机构所涉猎的行业市场容量已接近饱和,相较实力雄厚、业务专业化水平高的竞争对手而言,其立足点应该更加偏向于中小型地方金融机构,避免经营过程中的同质化现象,不断推进业务创新,发展比较优势,实现金融服务专业化、特色化、精细化及品牌化。而对于市场中处于成长阶段的行业而言,民资金融机构需要考虑的应该是抢占先机,树立自己的品牌优势,形成自己的市场份额。当然,考虑到我国的地区差异,民资金融机构的设立也是有区别的,对于民营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而言,更具发展空间的可能是设立民营保险、金融租赁公司及民间风险投资基金组织等,而对于欠发达地区,则更多的应该考虑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    

鲁政委:当前开发金融业的准入,是顺民心、得民意的,方向是正确的。未来对于民营银行,不应当简单按照行政区划分配指标额度,而是应当根据各家发起机构提出的拟设银行未来的经营规划进行“选秀”,并将“选秀”过程和标准公开。    

宗良:为加大金融部门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提高银行业经营效率,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政策措施,民间资本在我国银行业中的重要程度不断上升。截至2012年底,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中,民间资本占比分别达41%和5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中,民间资本占比超过90%。    

民间资本不仅可以进入银行领域,在金融租赁、消费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等领域也大有可为。(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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